法律桥网友Yuhaha咨询: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有退伙协议。现在乙方已退伙,但乙方退伙之前,共欠货款10万,现在供货商来付债但他说已退伙不认账,我想叫他们(几家供货商)联合起诉我迫使他归还他欠的一半货款。不知是否可行?谢谢了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要起诉,也是起诉你们两个,光起诉你,怎么能要求那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Yuhaha再咨询:第一,那么我请问如果我叫供应商联合起诉我们(供应商已知我俩是合伙关系),这个办法行不行;第二,如果他还不认帐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Rosafeng解答: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限于合伙出资,还包括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可成为偿还债务的对象。《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人在退伙后仍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除非他不认法律的帐,否则必须清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这里首先需要分析这个企业的性质,根据通常的理解,大概是:这家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是有两个人合伙经营的。由于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而该投资者应当对其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目前,就几家供应商提出的索赔问题,一般来说,应当是个体户的名义对外欠债,这样,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投资者个人来承担偿还责任。该投资者只能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不能提出只还一半;几家供应商只能对登记的投资者进行起诉,不能同时起诉其他人。登记的投资者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另外一个合伙人追偿债务。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欠债不是以个体户的名义欠债,而是以两个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则可以参考楼上Rosafeng的解答。
楼上Rosafeng说“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这个说法有待商榷,因为“个人合伙”包括没有登记的合伙形式,也包括“个人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无论哪种形式,跟“个体工商户”都有本质的区别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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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债权人能否起诉已退伙的合伙人?
能否起诉已退伙的合伙人,关键在于债务形成时以何种名义对外负债。如果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一个投资者名下,经营过程中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赊购货物,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登记经营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当以登记的投资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起诉已退伙的合伙人,即便该合伙人曾参与实际经营。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责任主体是登记经营者,退伙协议属于合伙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是,如果债务是以两个合伙人的共同名义形成的,例如两人共同签署欠条或供货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系基于对两人合伙的信赖而交易,则两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根据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一方退伙,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伙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不限于其原出资份额。因此,债权人需要根据债务凭证、合同签署主体、交易过程等证据判断债务主体,进而确定起诉对象。若错误起诉,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若仅起诉登记经营者,则无法直接追究退伙人的责任。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仔细审查交易文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
退伙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追索?
退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退出合伙、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合伙人内部,原则上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即使退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退伙前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免除退伙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仍可依据原债务形成时的法律关系,向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具体到个体工商户的合伙经营情形,若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一人名下,对外债务由登记经营者承担,退伙协议不能使登记经营者免于对债权人的责任,但登记经营者在清偿后,可以依据退伙协议向退伙人追偿,要求其分担相应份额。若债务是以两人名义共同形成,则退伙人作为原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仅能作为合伙人内部追偿的依据,不能对抗债权人。实务中,债权人无需关注退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只要证明债务发生在退伙人退伙前即可。退伙人若以已退伙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其责任。对于退伙人而言,为避免后续追偿风险,应在退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并尽可能取得债权人同意或书面确认,否则仍需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债务如何追偿?
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引发的债务追偿问题,需要区分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首先,从外部关系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偿责任主体是登记经营者。由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律要求登记的投资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当向登记的经营者主张权利,法院也通常将登记经营者列为被告。若实际经营中存在两个合伙人,但仅一人登记,对外责任仍由登记方承担,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未登记的合伙人,除非该未登记合伙人以自己名义与债权人发生交易或明确作出债务承诺。其次,从内部关系看,登记经营者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合伙协议或退伙协议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另一合伙人已退伙,则应审查债务是否发生在退伙之前。根据法律原则,合伙人对退伙前形成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登记经营者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要求退伙人分担其应承担的份额。若退伙人不配合,登记经营者可另案提起追偿权诉讼。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仅起诉登记经营者并胜诉,但登记经营者无力清偿,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其个人财产。若发现登记经营者将资产转移给退伙人,还可能涉及撤销权诉讼。建议当事人保留好合伙协议、退伙协议、债权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在起诉前明确债务性质,选择适格的被告,才能高效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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