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的股份赠与员工,可否要求他们签订承诺函,规定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股份?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以股份赠与方式激励员工时,要求员工签订承诺函约定离职退股的法律效力问题展开。律师指出,此类承诺函在法律上有效,但存在执行风险,尤其是退股价格、受让主体等约定不明可能导致纠纷。实务操作中,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建议将承诺函细化,与员工另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触发条件及违约责任,以保障股权激励的稳定性。文章强调程序合规与条款设计的重要性,为企业股权激励实务提供参考。

法律桥网友Jjbaobei咨询:公司总经理辞职,并退出自己在公司所占的10%的股份,此股份现转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现该法定代表人欲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但这五个人必须签一个承诺函,承诺若离开公司,所占股份必须退出,请问签这样一个承诺函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还要到工商局做变更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从道理上讲,签这样的一个承诺函不大合理,但是如果签订了则是有效的!该法定代表人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应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利。注意“所占股份必须退出”应当约定价格,否则容易理解为“无偿退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确实想用公司股份赠与的,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去当地的工商局备案。其法律后果是,5个受赠员工获得公司10%的股权,他们同时也享有10%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现在你要解决的是如果以后员工离开公司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当然承诺函是有效的,但可能将来不能执行,所谓退出,是指退给谁,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不退如何处理等,法律规定一般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惯例及法律规定处理,但针对价格问题很难说有具体标准,很有可能是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最终解除合同,那么你的担心也就变成了现实。

建议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细化承诺函,所谓细化就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双方为5员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清楚转让价格(至于是否是0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所谓附条件是指如果离开公司则此合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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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若员工持股期间公司上市,退股条款如何处理?

若公司计划上市,员工持股需符合证券监管规则,退股条款可能面临调整。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上市前,通常需清理代持、对赌及不规范的退股条款。若员工承诺函约定离职退股,但上市后股份变为流通股,员工可自由转让,原退股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因此,在上市辅导期,公司常与员工重新签订协议,约定上市后解除退股限制,或按锁定期规定处理。若上市前员工离职,应按原条款执行,但需确保回购价格不违反公允原则。同时,证监会可能关注退股条款是否影响股权稳定性,要求披露。建议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时,预留上市调整机制,例如约定“若公司启动上市,则本条款终止”或“按监管要求调整”。若上市后发生争议,需依据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处理,员工作为股东受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约束。因此,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咨询专业机构,确保条款符合未来上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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