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股权激励的方法留住高级管理人员呢?股份怎样出让呢?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权激励中股份出让比例的争议展开,通过案例解析了股权赠与的实质是分红权的让渡,并指出按原持股比例出让更合理。同时明确新股东获得股权后对公司既有财产享有分配权,但可通过仅授予分红权的方式规避此问题,使管理人员仅享有收益权而不承担股东义务。文章提供了实务操作思路,即采用合同约定的债权性分红安排,既达到留人目的,又避免财产分配争议,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定制激励方案。

法律桥网友刘谦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开公司五年,目前公司资产一千万,我们的股份结构是我30%,他70%。现在为了留住公司人才,我们决定给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才赠与20%股份,但我和合伙人之间在出让股份问题上有分歧:我的合伙人认为我们应该各出让10%股份,而我认为应该按照目前股权比例出让。为此股份出让陷入僵局。请问:
1、我们谁的看法合理;
2、新股东对于我们公司目前的一千万资产有分配权吗?还是只参与公司赠股以后的利润分配?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对于上述问题1,其实可以作如下变通理解:如果说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这20%的股份,其根本意义在于获得这20%的分红权,假设公司的红利共为100万,那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20万,剩余共为80万,您获得24万,他获得56万,相当于你出让了6万,他出让了14万。因此,就上述股权赠与问题,你的理解是合理的。

对于上述问题2,按照法律的理解,新的股东对公司的享有的是股权,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按照股权的比例享有权利(当然也应对公司的债务根据股权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有权对这一千万财产享有分配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既然实际上您跟您的朋友的想法是留住管理人员,那么可以约定赠与管理人员股权分红权,而不是股权,也就是说管理人员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所受赠的比例来享受分红,而不承担股东的义务,这就可以让他们无权要求分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利益。通过合同的约定,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仅仅是赠与合同规定的一种债权,他们既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必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这是比较好的一个方法。

再咨询:感谢您!很受启发!我昨天一直在等您们的回复,如今有了答案很高兴!你们在北京有办事处吗?或者您们推荐一位对股权激励机制较为擅长的律师给我,我希望能够聘请这样一位律师给我们作详细的咨询和制作相关文件。再次感谢!专业人士还是不同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如何用股权激励的方法留住高级管理人员呢?股份怎样出让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激励中股份出让比例如何确定?

在股权激励中,若公司决定向管理人员赠与一定比例的股份,出让比例的确定需考虑各股东的利益平衡。从法律实质看,赠与股份等同于让渡相应比例的分红权。例如公司总红利为100万,赠与20%股份意味着管理人员分得20万,剩余80万由原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配。若按原持股比例出让,持股30%的股东让渡6万红利,持股70%的股东让渡14万红利,这与各自股份比例相符,更为公平合理。若由各股东等额出让10%股份,则会导致持股30%的股东让渡比例过高,实质损害其分红权益。实务中,建议股东间先明确激励目的,若意在共享未来收益,则按原比例出让更符合股权对等原则。同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让细节,包括股份来源、转让价格(若为赠与则零对价)及工商变更登记等,避免因比例分歧影响激励计划实施。此外,需注意股权赠与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受赠方可能需按公允价值缴纳个税,建议提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新股东对既有公司财产有分配权吗?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该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能。一旦管理人员通过赠与获得股权并登记为股东,即成为公司股东,依法对公司全部财产按持股比例享有权益,包括公司已有的资产(如文中所提的一千万资产)。这意味着新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如清算时)及利润分配,同时也要按比例承担公司债务。若公司希望管理人员仅分享未来利润而不触及既有财产,可通过合同约定仅授予分红权,而非真正的股权。具体操作是:公司与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分享公司净利润,但不将其登记为股东,也不赋予其股东表决权、知情权等,该权利本质上是合同债权,而非股权。如此,管理人员无权要求分配公司既有财产,只能从未来盈利中获得收益,且无需承担股东义务。此种安排需谨慎设计合同条款,明确分红计算基数、支付时间、争议解决机制,并注意避免被认定为“名为分红实为借贷”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同时,若未来公司上市或融资,此类安排可能影响股权结构清晰度,需提前规划。

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以规避财产分配争议?

为规避新股东对既有财产分配权的争议,企业可采取“虚拟股权”或“分红权激励”模式。具体操作是:不实际转让股权,而是通过合同授予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该权利仅与公司净利润挂钩,不涉及公司净资产。方案设计要点包括:第一,明确激励对象、分红比例、考核条件及退出机制,合同应详尽规定分红计算方式(如基于经审计的税后利润),避免模糊表述。第二,约定分红权不附带股东表决权、所有权及处置权,管理人员不登记为股东,不承担公司亏损。第三,设置合同期限和终止条款,如离职后分红权自动失效,防止权益外溢。第四,为增强激励效果,可设置递延支付或股权增值权(即未来若公司增值,可按约定获得增值收益),但仍需以合同明确。第五,注意法律风险:此类安排可能被视为“名为分红实为借贷”,若公司亏损无利润,管理人员可能主张公司支付固定回报,需明确分红以有利润为前提。同时,合同应避免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条款合法有效。此外,企业应定期向激励对象披露财务信息,减少纠纷,并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