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否可以与外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合资企业?(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自然人能否与外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的问题,区分了两种情形:若“外资企业”系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中国法人,其再投资行为不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方股东资格的限制,自然人可作为股东共同设立内资公司;若“外资企业”指境外投资者,则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直接参与,需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再投资。文章强调法律概念的精确性对判断结果的影响,并给出实务操作指引。

法律桥网友曹邦的人咨询:我们想成立一个3方合资公司,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还有1方以个人名义出资。这种情况自然人是否可以出资?公司法以及外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当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需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所以目前还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中,你可以先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参与投资合作,目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也比较低,时间上从查名到拿到营业执照一般2个月内即可办理完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因此,本案为外资企业再投资问题而非外商在境内投资的问题。中国境内自然人跟外资企业合资共同设立公司应当不受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方应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限制。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呵呵,如果“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辛巴哥哥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过有时咨询人不一定能十分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根据提问主题“自然人是否可以投资合资企业”应为其本意。同时也提醒咨询人注意法律有其精确的概念,有时提问的不明确会导致不同的理解,以上针对两种不同情况的回答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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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国投资者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中方合资者应当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并不具备直接作为中方合资者的法定资格。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主体身份与境内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该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不过,法律并未完全关闭自然人参与此类投资的大门,实务中通常采取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作为中方股东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企业的路径。这样做既符合法律对中方合资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也能实现自然人的投资目的。需要提示的是,设立该中间公司时应注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等安排,并确保其合法存续。此外,随着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不断改革,部分地区或特定领域可能存在特殊政策,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最新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合规方案,避免因主体资格瑕疵导致合资协议无效或无法完成工商登记。

外资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自然人合资是否受限?

如果所谓“外资企业”是指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那么其与境内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性质上属于外资企业的再投资,而非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这类外资企业本身是中国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投资行为适用关于公司投资的一般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制度,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自然人与中国法人(包括外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并无禁止性障碍。此时,新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需要结合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成分比例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认定标准来判断。实务中,该外资企业作为股东时,应出具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股东变更或设立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其再投资行为也可能受到相应监管,或者可能导致所设公司被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因此,建议在投资前逐项核查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清单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必要时通过法律意见书予以明确,以保障投资架构合法有效。

自然人参与合资时如何规避法律主体资格风险?

自然人直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不符合传统法律规定,但可以通过设立中间公司的方式有效规避主体资格风险。具体操作是:自然人首先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确保该公司合法成立并正常运营;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外国投资者或其他合作方签署合资协议,共同设立新的合资企业。在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中间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要求,避免因设立瑕疵影响后续合作;第二,中间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拟设立的合资企业经营领域相衔接,必要时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第三,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投资行为无效;第四,在合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条款,尤其要明确中间公司转投资所对应的权益归属和风险承担。此外,还应关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若合资企业所处行业属于限制类,则需符合持股比例等要求;属于禁止类的,则不得投资。通过上述安排,自然人既可合法参与外资合作项目,又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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