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父亲去年因病去世了,留下了公司55%的股份,另一个人有45%的股份,但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是我父亲。现在我们想变更法人及股权,但那人不同意。我门因此要向法院起诉,他又说要清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新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当初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可继承股东资格,则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份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方无权单方决定公司清算,否则可以其其侵害继承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目前,最关键的是确保公司的资产不被侵吞!如果打算诉讼,则应当同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继承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义务?
这是一个在股权继承实务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也应当在继承股权范围内承继原股东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具体而言,如果死亡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且公司或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继承人作为新的股东,应当在未实缴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向公司补足出资,或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该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义务既可能来自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认缴承诺,也可能来自后续增资扩股时的认购协议。继承人在作出是否接受继承的决定前,务必核查原股东的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等文件,评估实际需承担的出资负担。如果股权价值已经明显低于未实缴出资额,继承甚至可能导致“得不偿失”,此时继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选择放弃继承该股权,从而不承担相关出资责任。但需要注意,放弃继承必须是明确的无条件的意思表示,且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继承。如果继承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领取分红或行使表决权,通常会被认定为以行为接受继承,之后便难以再主张放弃。实务中,未实缴出资的股权继承还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可能将已经登记的股东(包括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均需办理工商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建议继承人决定继承前,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账目和出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协商,明确未实缴部分的处理方案,例如由其他股东代为缴纳、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出资款,或者由公司依法减资后再继承。如果已经完成继承但因未实缴出资产生纠纷,继承人可以主张在继承的股权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扩大责任范围。总之,股东身份不仅意味着财产权利,也意味着出资义务和其他潜在责任,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审慎评估,必要时通过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规避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