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桂林漓江咨询:我原在一国营企业工作,2002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出资40万元(每股一元),成为股东。2003年9月底,我书面辞职,离开公司。2004年2月5日,公司开股东大会,宣布将我除名,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原章程内容为:股份可以转让――――;修改后为:“但改制后因调离、辞职、除名、及职工本人不愿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离开企业的职工,已不具备本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职工身份的,应转让原本人所持股份给企业。如当事人不按规定要求转让原股份给企业的,企业每年按银行同期一年存款利率付给其原股本额利息,不再享受企业股利分红待遇。”
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和工会持股会,我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没有所谓“企业股东”存在。
该公司净资产近2亿,股本2300万股,公司要我按每股一元多一点转让,我不同意,该公司就不给股份分红给我。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除非改制企业原先的公司章程有关于股东离职,其股权由公司收回的规定(或类似的规定),否则2004年2月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能约束你的股东权利。故此,该决议所认为的“应转让原本人所持股份给企业”对你没有约束力,其目前不给你分红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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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停发分红,股东如何有效维权?
当公司以股东离职或拒绝转让股权为由停发分红时,股东应当采取系统性的法律维权措施。第一步,全面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历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确认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关于股东离职后必须转让股权或失去分红权的明文规定,以及该规定是在股东入股之前还是之后形成。若规定形成于股东入股之后,且未取得该股东同意,则该规定不能约束该股东。第二步,收集公司盈利及分红决议的证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否分红、分红多少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需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长期盈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分红,或者针对特定股东歧视性停发分红,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起诉要求公司作出分红决议或直接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第三步,向公司正式发函,书面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确认公司净利润和可分配利润数额,同时要求公司说明停发分红的理由。若公司拒不回应,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第四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之诉。诉讼中需重点主张:公司章程修改对其无溯及力,公司所作除名决议因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而无效,或者公司拒绝分红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和股东权利。同时可以申请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证明公司具备分红能力。第五步,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恶意取消个别股东分红权,该决议可能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或者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而被撤销。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此外,股东还可以考虑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但司法诉讼仍是最终救济途径。维权过程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包括原始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会议记录、财务资料、分红记录、离职文件等。建议股东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问题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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