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网吧申办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变化而拒绝颁发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展开分析。经营者已依程序取得文化部门开办审核意见书,并完成消防、公安等后续审批,投入大量资金后却遭拒发许可证。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政府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追责难度较大,建议通过挂靠或收购既有网吧等方式寻求出路。文章对行政相对人如何应对政府反复行为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jzwjz咨询:本人在今年3月份向本市文化部门写了申请,申请开设一家网吧,因本市网吧新证已经开始审批,并通过各种关系,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同意我们开办此网吧。之后我们对门店进行了比较大的装修,并购买了105台高档机器,共投资资金80多万元,建立了一家网吧,后又接着办理了消防安全意见书和公安上的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6月22日做了验资报告,在6月23日我们拿以上证件准备领取正规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却遭到文化部门的拒绝,原因是在我们本市22日的晚报上说一年内不在颁发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晚报内容详见http://www.tzwanba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075)现在网吧一切已经基本就绪,可就是没有办法营业,每天的损失有600多元,问文化上的领导到底应该怎么办,他让我们和本市的宣传部和文明办联系。可这一切我看都是无济于事,他们说这是大气候,不会因为一个网吧而改变的。可这一切都是经过文化部门刚开始允许我们才开始筹办的,而投入了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又说不办理了,这次也把我们忽悠的太狠了。目前网吧还是没有开业,每天都是损失惨重,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现在的做法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是比较困难的事。除了你上面提到找相关领导的解决办法之外,还有一个办法,若你们当地还有其他网吧,可以考虑“挂靠”,或者“收购”的方法,取得开业经营的资格。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不批网吧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政府不批网吧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结合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与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判断。从实务角度看,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且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该职责。本案中,经营者已依照程序向文化部门提出开设网吧申请,并取得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开办审核意见书,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审批步骤,意味着行政机关已对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开办条件进行了初步认可。此后,经营者基于对该审核意见书的合理信赖,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购买设备,并相继取得消防安全意见书和公安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所有前置条件均已满足,仅剩下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一最后环节。此时,行政机关以晚报上发布的政策变化为由拒绝发证,其拒绝行为并非由于经营者自身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是出于政策调整。若该政策调整并非法律规定或上位依据所要求,且行政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与过渡安排,则其拒绝发证的行为本质上未履行已承诺的法定职责,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此外,行政法上强调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且依法给予补偿。因此,综合判断,本案情形具有较强的行政不作为特征。但需注意,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最终需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基于具体证据认定,经营者应保留所有审批文件与沟通记录,作为维权依据。

如何主张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主张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需遵循行政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实务操作路径。首先,必须明确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经营者因文化部门拒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无法开业,产生每日损失,该损失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主张赔偿,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文化部门颁发的开办审核意见书、消防安全意见书、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验资报告、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设备购买发票、每日损失计算依据、与行政部门沟通的录音或书面记录等,以证明行政机关曾作出同意开办的意思表示以及经营者实际投入情况。第二,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拒绝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书面列明赔偿请求、事实依据与损失计算明细。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注意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原则,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单独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若单独提起,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第四,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失,即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装修投入、设备折旧、房屋租金、应得经营利润的合理期待等,但通常不包括间接损失或预期收益的无限扩张。实务上,法院对行政赔偿的审查较为严格,原告需充分证明损失与不作为行为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并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评估赔偿可行性,并同时考虑行政协调等非诉讼渠道。

网吧经营者有哪些可行的救济途径?

网吧经营者在遭遇政府拒发许可证且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多种救济途径,同时也可考虑商业替代方案。从法律救济角度,第一,可以向上级文化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原拒绝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颁发许可证或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是较快捷的行政内部救济方式,审查范围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正当性。第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依法作出处理。在诉讼中,经营者应重点论证开办审核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及其产生的信赖利益,政策变化不能作为随意否定先前行政行为的正当理由。第三,可根据国家赔偿相关规定,另行或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明细,包括投资总额、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场地租金、人员工资以及因无法营业造成的利润损失等,法院将依据证据和法律标准进行认定。此外,实务中还可借助行政协调机制,如请求政府督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监督,或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商业层面,若行政救济耗时较长,可考虑在当地寻找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采取挂靠或收购方式实现合法开业,但需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例如挂靠是否被地方政策认可、收购时的股权与资产转让合规性等。总之,建议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及商业手段,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实现经营目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