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员工代企业签订的合同,企业跑了,员工构成诈骗了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员工代企业签订合同后企业失联,员工是否构成诈骗这一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员工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合同主体为企业而非员工个人。根据代理法律原则,员工不承担合同责任,亦不构成诈骗罪,除非其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等主观故意。实务价值在于厘清职务代理与个人责任边界,避免合同相对方错误追究员工个人责任。文章也提示合同相对方应通过合同关系向企业追索,而非向经办员工主张刑事或民事责任。

法律桥网友benimalu咨询:我是一名广告公司的销售,05年底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服装厂的客户(以下称为A),该客户表示要做一些广告,但不是在我当时所在的公司所经营的媒体。后又经朋友介绍认识A所希望投放广告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B)的销售。在05年11月中,我通过朋友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C)和B签订了媒体合同,再由C和A签署广告合同。注意:合同上是我签的名字和盖了C的公章(广告发布时间为2005-12-1至2006-2-28)。
在广告正式发布前一个星期(即2005-11-24)A方按照合同先支付了广告总费用的50% 给到C,C再按照合同将50%的款项给到了B。直至2006-3-25,B老板打电话给我说A方已经将剩下的50%的尾款打到了C的帐上,但是现在已经找不到C这家公司了。所以,B现在就跟我说要么我让C把钱给了,要么就要起诉我诈骗。
个人疑问:C这家公司不是我开的,现在老板跑了,是不是就因为原来合同上是我签的字,就要我来承担这个事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B可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当时的广告合同,虽然你在合同上签了字,而C盖了公司的章,据此可以认为你乃C的代理人,或者说乃C授权你来签订该合同并由C予以追认,故此,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B跟C,你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C承担,你不需要承担责任,B的主张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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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相对方在企业跑路后应如何正确维权?

当企业跑路后,合同相对方(如B公司)应首先明确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方是与企业(C公司)签订的合同,而非与员工个人。因此,正确维权路径应围绕向企业追索展开,而非向员工个人索赔。具体实务操作指引如下:第一,立即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合同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重点是证明合同由企业盖章确认,以及企业已收到部分款项或已履行部分义务。第二,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处于存续状态、是否有其他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第三,向企业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若企业已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需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或股东为被告,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若发现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材料,要求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第五,注意诉讼时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若企业跑路导致相对方无法履行对下家义务,还可能引发连锁违约,应尽快评估自身风险。特别提示:切勿以“诈骗”名义向员工个人施压,因员工个人通常不构成诈骗罪,此举可能反被员工以诬告或敲诈勒索为由提起反诉。正确做法是依法向企业追索,同时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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