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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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人代表未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行为人负责制原则,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法人代表若确实未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决策或实施,且对总经理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未纵容,一般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人代表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者,法律对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监督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法人代表是否知情、是否纵容,往往结合其是否履行了基本的管理职责、是否对财务运营进行有效监督、是否存在放任不管或默许态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既未建立合规审查机制,也未对发票开具、税款抵扣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必要监督,在出现虚开行为时,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管理失职,进而被推定为主观上具有放任或纵容的故意,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也会对法人代表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资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法人代表即使不参与日常管理,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发票管理内控制度、定期获取财务报告、保留审批决策痕迹等方式,主动证明自身不存在参与、知情或纵容的事实,以降低刑事风险。
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时哪些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刑法确立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单位成员,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例如直接操办虚开发票业务的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业务经办人等。认定哪些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单纯看职位高低,而是看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发挥了实质作用。如果总经理实际决策并指挥虚开发票,且财务人员具体操作,那么总经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法人代表如果没有参与决策或授意,也没有纵容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若法人代表明知总经理实施虚开行为而默许、放任不加以制止,或者以授权经营为由对公司的重大财务异常完全不作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纵容,进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实践中还会考察相关人员是否从虚开行为中获得利益、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等。因此,公司内部人员应将刑事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发现违法迹象及时纠正、主动报告,避免因职务关联被卷入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谓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方面,根据虚开税款的数额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只是对部分情节下的处罚幅度可能有所调整。此外,虚开发票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等。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切勿因贪图少缴税款或获取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开行为,主动补缴税款、接受处罚、配合调查,依法争取从宽处理,是降低法律责任的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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