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查询公司的财务帐目?查询费用由谁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东能否查询公司财务账目及费用承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文章指出,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但就查询费用承担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询,股东为维权聘请会计、律师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另一种认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应自行承担行使权利的费用。文章强调,股东应依法行使查询权,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保障权益,并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费用承担规则,以避免争议。

法律桥网友bearshen咨询:某公司经营多年,但是就是没有分红,公司方面称公司无盈利。某股东表示怀疑,故要求查询该公司帐目。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该股东自费邀请了会计和律师对该公司的帐目进行查询。该公司接受查询后发现,公司连年盈利。那位股东查询帐目所用的费用谁来承当?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因是公司拒绝查询,而聘请的人员费用,理应由拒绝方支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费用的承担没有规定,按照法律的一般理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费用应当由该权利人本人承担,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该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另一方面,实际上本案中虽然公司拒绝该股东查询的要求,但是该名股东通过邀请了会计和律师还是实现了查询的目的,并非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指令会计和律师进行核查,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聘请会计和律师的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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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是否有权查询公司财务账目?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行使条件上,股东通常无需说明查询目的,但应以正当、善意方式行使,不应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股东查询,若公司声称无盈利或拒绝分红,股东尤需通过查询账目核实真实经营状况。实务中,股东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询范围如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若公司无理拒绝,股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由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需注意,股东对于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能否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询,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剥夺查询权。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法定知情权,但可以合理细化行使程序。

股东查询财务账目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如何规定?

关于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账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询,导致股东不得不自费聘请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行使知情权,该等费用系因公司过错行为产生,应当由公司承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行使权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权利人自行负担,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即使用于查询的费用支出,亦应由该股东个人承担。两种观点各有法理依据,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并不统一。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股东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查询费用承担规则,例如约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询时,股东聘请专业人士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约定费用分担比例。同时,股东在查询前可先行要求公司提供账目,避免直接聘请外部人员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可能依据诉讼费用规则及过错原则酌情处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何为合理费用、是否必须经过前置程序等。总体而言,费用承担需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拒绝行为违法性及费用实际发生等因素综合判断。

股东如何有效行使财务账目查询权?公司拒绝时怎么办?

股东有效行使财务账目查询权,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并保留证据。首先,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提交书面查阅请求,明确载明所要查阅的账簿名称、时间范围及查阅目的。公司收到请求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公司予以同意,股东可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查阅,并可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向公司发函催告,固定公司拒绝的证据;二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诉讼中,法院通常审查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公司拒绝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不能以查阅账目受阻为由直接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将查阅获取的信息用于损害公司利益。实务中,公司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例如股东经营竞争业务或涉嫌窃取商业秘密,此时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股东在查询时应确保目的正当,避免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竞争。此外,若公司长期盈利却拒绝分红并阻挠查询,股东还可结合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综合维权。建议股东在投资之初即通过章程设计知情权行使细则及费用承担条款,以降低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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